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以下简称个人账户资金)的使用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切实减轻参保病人的家庭负担,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城镇职工经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120 号),现将扩大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就诊或住院,本人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或无余额支付其应自付的门诊或住院医疗费用时,可使用其亲属或指定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下同),但均应征得被使用者同意。
二、参保人员使用亲属或指定人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住院医疗费中应由个人负担费用的,应向定点服务机构提供本人和被使用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进行核对,同时交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备查。
三、个人账户资金属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得违反其使用范围和要求,严禁套取现金。
四、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个人账户资金的监督管理和宣传工作,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明确经办流程,为参保人员做好服务,同时严厉查处违规套取个人账户基金行为;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沟通,完善有关内部管理信息系统,做好扩大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后结算、宣传和经办等工作,确保本通知顺利施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 庆 市 财 政 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