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经委,有关单位: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9〕2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出台后,群众对该办法高度关注,参保积极性较高。为切实做好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无力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120号)的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和单位,且同时具备下述条件的(以下简称“无力缴费单位”),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均可自愿按《暂行办法》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但参保人员不纳入《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国有企业“双解”人员和关闭破产解体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行补助的通知》(渝财社〔2009〕28号)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对参保缴费困难人员给予缴费优惠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45号)规定的享受补助和优惠的范围。
1.连续亏损3年以上或连续停产(歇业)12个月以上;
3.企业在册职工上年实发工资人均额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以下。
1.在各区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区县应成立由劳动保障、财政、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监察等部门组成的审核工作小组;
2.无力缴费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拟同意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决议后,无力缴费单位向其主管部门申报办理,无主管部门的,向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区县政府指定主管部门申报办理(央属、市属企业和单位由市级主管部门直接审核)。申报资料包括单位前十二个月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审核表及单位职工(代表)会议决议等。
3.单位主管部门接收申报后,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在《无力缴费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见附件)中签署初审意见后,将申报材料报审核工作小组集中审核。
4.审核工作小组审核确认后,在《审核表》中签署审核意见,同时通知单位主管部门对审核合格的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7天。
5.在单位主管部门公示期间,对审核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通过单位主管部门向审核工作小组提出复审申请。
6.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单位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无力缴费单位将相关申报资料送单位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时书面通知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在单位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并按时足额缴费。
二、《暂行办法》出台前已关闭破产解体企业和无力缴费单位的退休人员,于2009年10月1日前,个人出资以单位名义按照渝府发〔2001〕120号文件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由其出具个人出资的相关凭证,经单位主管部门(市级以上单位,由市级主管部门)审核,无主管单位的,由单位所在区县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审核后,可计算为按《暂行办法》二档参保的实际缴费年限。符合本条规定的退休人员,应在2010年6月30日前按《暂行办法》参保并缴费,逾期不再办理相关缴费年限认定和计算工作。
三、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3〕86号)要求,部分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30周年的退休人员一次性补缴了医疗保险费。这些退休人员再按《暂行办法》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补足的不足年限计算为按《暂行办法》二档参保的实际缴费年限。如一次性补缴的年限超过按《暂行办法》规定的本人应缴纳的实际缴费年限,超过年限的补缴费用不再按照《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30周年的退休人员补缴医疗保险后单位依法注销医疗保险登记有关补缴费处理事宜的通知》(渝劳社发〔2008〕13号)进行退还。
四、按照《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2010年1月1日后按《暂行办法》参保的,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满12个月(原参加市级统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并按规定在3个月内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除外),从第13个月起享受《暂行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二档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从缴费次月起划入。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无力缴费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审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