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公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2017年度
筹资标准和起付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局,有关商业保险公司: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重庆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暂行办法》(渝府办发〔2013〕214号)等规定,现将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2017年度筹资标准和起付标准公布如下:
一、根据我市居民医保基金筹资情况,居民医保基金报销水平和居民大病保险费用发生情况等,确定2017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保费)标准为:28元/人。
二、根据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数,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确定2017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4188元。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16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