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医保政策
一、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
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适用于参保人在异地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的结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的对象涉及三类人群:
(一)退休后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退休人员、随子女异地养老人员、被单位外派异地工作等异地安置退休、异地长期居住和常驻异地工作人员;
(二)因病情治疗需要,转往市外住院就医的人员;
(三)在市外突发疾病临时住院就医的人员。
参保人在住院后需及时通过参保地对外公布的备案专线电话、社保App等渠道,办理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的直接结算备案登记,最迟应在出院前完成备案,之后便可持卡结算。
二、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
1、住院费用可直接结算。
2、西南片区(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5省市部分区域)跨省普通门诊费用可直接结算,其他地区门诊(含特病门诊)等费用未纳入直接结算范围。
三、报销政策
异地就医结算时,执行就医地省市的医保目录(药品目录、诊疗目录、服务设施标准);医保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待遇政策执行参保地的政策。
异地医保政策.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