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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 : 2016-03-21    点击数:

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下发以来,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的管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目前仍有相当一部分统筹地区对加强个人帐户的管理重视不够,管理不规范,个别地区存在个人帐户基金流失现象。为了加强个人帐户管理,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稳健运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加强个人帐户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建立统筹基金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要原则。个人帐户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个人帐户资金是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个人帐户的核心是解决参保职工的门诊或小额医疗费用,同时为职工年老体弱时积累部分资金。个人帐户管理不到位,不仅会影响参保职工当期的医疗保障,同时也会对职工未来的医疗保障构成威胁。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个人帐户管理,对维护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确保新制度稳健运行的重要意义,转变观念,坚决克服“个人帐户完全归个人所有,可放开不管”等模糊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个人帐户纳入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的监督管理范围。

二、统一个人帐户的基本内容,规范管理形式

实行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都要按规定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帐户,及时记录参保人员个人帐户的收入、医药费用支出和帐户结余额等相关信息。各地要努力通过计算机和信息网络对个人帐户进行管理,按照《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指标体系——业务部分(LB101-2000)》(劳社信息函〔2000〕19号)的要求,规范和健全个人帐户的指标体系,并做到及时更新和维护。对个人帐户实行委托管理的统筹地区,要明确委托方责任和管理权限,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现个人帐户由当地经办机构统一管理。

三、加强个人帐户基金管理,严格控制资金支出和使用方向

经办机构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字〔1999〕20号)规定,严格个人帐户基金的管理与核算。个人帐户基金必须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按规定编制基金预算和财务决算报告。要加强个人帐户基金的支出管理和监督。个人帐户基金只能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所规定项目范围内的医药费用。个人帐户原则上要实行钱帐分管,个人当期的医疗消费支出可采取划帐的形式,最后由经办机构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统一进行结算。个人帐户原则上不得提取现金,禁止用于医疗保障以外的其他消费支出。各地经办机构要加强对个人帐户支出情况的审核和监督,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得纳入个人帐户基金的支付范围。

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行为。对违反规定向参保职工提供医疗保障以外产品或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要按有关规定和定点协议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要取消其定点资格。

四、加强各项基础管理,方便参保职工就医购药

各地经办机构要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及时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进行费用结算。要定期与职工进行个人帐户对帐工作,完善个人帐户的查询服务。要深入开展政策宣传,让广大参保人员充分认识建立个人帐户的作用和加强管理的必要性,支持和配合经办机构做好相关工作。要加强个人帐户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费用支出分布等信息的统计分析,及时准确掌握个人帐户各项主要指标的动态变化情况,并按规定向上级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及经办机构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尽快对本地区个人帐户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要限期进行整改。检查情况请于2002年10月底前报送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我部将适时对各地个人帐户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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