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初步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切实提高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水平,自2011年3月1日起,我市对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的乙类药品个人先自付比例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和民族药药品
1、调整比例。经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使用《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和民族药药品,其费用由原来的参保人员先自付20%降低为先自付10%,其余90%部分按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区甲类药品报销比例,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分别负担。
2、适用范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区。其他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可根据本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参照市级统筹适当调整乙类药品个人自付比例。
二、《国家基本药物重庆市补充药物目录》(2010年版)内的治疗性药品,凡属《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乙类药品和民族药药品。
1、调整比例。参保人员使用《国家基本药物重庆市补充药物目录》(2010年版)内治疗性药品,凡属《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乙类药品和民族药药品,其费用由原来的先自付20%调整为不设定个人先自付比例,直接按甲类药品报销比例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分别负担。
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处,联系电话63850994;重庆市财政局社保处,联系电话:67575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