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育登记
参保职工本人在妊娠3个月后,须到工伤生育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科19号窗口办理《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证明》,并选定1家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进行分娩,选定的协议服务机构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变更。
所需证件和资料:参保职工本人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再)生育服务证》三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一寸近期免冠照片2张。
参保职工凭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生育就医证明,到选定的协议服务机构分娩。参保职工分娩或终止妊娠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协议服务机构记帐;应由职工个人支付的,协议服务机构与参保职工直接结算。任何个人不得冒用、伪造、出借生育就医证明。
参保职工生育发生并发症,须在诊断结论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参保职工本人或其书面委托人持诊断证明、病历等材料及《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并发症备案表》到工伤生育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科16号窗口备案。不及时备案或不办理备案手续的并发症费用,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生育并发症包含:1、产前并发症:妊娠高血压综合症、妊娠肝内胆汁淤积症、前置胎盘、胎盘早剥、母婴血型不合、妊娠糖尿病、急性脂肪肝、妊娠剧吐、轮廓胎盘、血管前置、羊水过多、羊水过少、胎膜早破、胎儿宫内发育迟缓;2、产时并发症:子宫破裂、羊水栓塞、产后出血超过500毫升、宫颈及阴道裂伤、子宫内翻、产科休克、产科弥散性血管内凝血、羊膜腔感染综合症;3、产后并发症:产褥期感染、产后尿潴留、乳腺炎、晚期产后出血、产娠中暑、产褥期精神异常。)
参保职工个人垫付的生育或终止妊娠医疗费,于分娩或终止妊娠后90日内,由参保单位填写《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个人费用结算单》到工伤生育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科19号窗口一次性申领医疗费用及生育生活津贴。
正常分娩报销所需材料:1.《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个人费用结算单》一式三份,需盖有单位公章;2.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3.产前检查费用收据(票据上须有医院章)不包括药费;4.住院费用(住院票据+费用总清单+医院等级证明);5.诊断书 (剖宫产或顺产的证明);6.如有生育并发症还需提交并发症备案表。
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终止妊娠报销所需的证件材料:1.《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个人费用结算单》一式三份,需盖有单位公章;2.产前检查费用(票据上须有医院章)3.手术费用+手术记录或出院证+医院等级证明,门诊药费需处方,住院费用需费用总清单4.尚未办理准生证的需计划生育办出示证明,证明当事人符合国家生育一胎(或再生育)政策加盖计划生育办章。
不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终止妊娠及计划生育手术报销所需材料:1.《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计划生育费用结算单》一式三份,需盖有单位公章;2.结婚证+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3.手术费用+手术记录或出院证+医院等级证明,门诊药费需处方,住院费用需费用总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