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医保政策
一、参保对象
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人员,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及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统称“大中专学生”),国家和我省、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待遇享受期
普通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大学生医保待遇享受期为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新生儿从其出生之日起,90日内独立参保并缴费的,从其出生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未参保的,随参保的母亲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三、医保报销
1.收费项目医保属性
甲类:100%纳入医保保险,超标部分除外。
乙类:个人先自付10%-30%后,按比例报销。
自费:患者全额自付。
2.报销比例:除自付和超标部分外,可报销部分按以下比例。
医疗机构级别 |
起付线(元) |
一档 |
二挡 |
三级医院 |
800 |
40.00% |
45.00% |
二级医院 |
300 |
60.00% |
65.00% |
一级医院 |
100 |
80.00% |
85.00% |
二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
300 |
60.00% |
65.00% |
一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
100 |
80.00% |
85.00% |
报销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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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报销8万元,大额报销20万元 |
统筹报销12万元,大额报销20万元 |
3.生育患者报销政策
(1)门诊产前检查报销100元;以医院上传的其怀孕首次检查时间为起始时间,8个月为一个周期,期间发生的检查费用超过限额的按限额补助,不足的按实际发生额补助,其费用不受药品目录和诊疗目录限制。
(2)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产妇住院顺产分娩定额报销400元。
(3)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且具备剖宫产指征的孕产妇,按普通疾病报销比例结算。
四、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报销的范围
1. 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体检费、出诊费、院内外会诊费、院前随车治疗附加费。
(2)检查治疗加急费(开机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理等特殊医疗服务费。
(3)病历工本费,各种病历档案、账表工本费。
2. 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如:保健按摩、穿耳、隆胸、洁牙、烤瓷、治疗白发、植发、多毛症等费用,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一切费用。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及纠正生理性缺陷(器质性病变例外)的检查、治疗、手术、药品等费用。如:治疗腋臭、切多趾(指)、开双眼皮等费用。
(3)各种健康体检费用。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5)各种医疗咨询:如:计算机健康咨询类,临床微电脑咨询类,优生优育计算机咨询类,中医专家电脑诊断。
(6)医疗鉴定:司法鉴定费、工伤、伤残劳动力等医疗鉴定费。
(7)医学咨询:如心理咨询,健康咨询,遗传咨询。
(8)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3. 治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立体定向放射装置(r-刀、x-刀)。
(2)各种矫形、保健器具,如:眼镜、义眼、牙颌垫、义齿、义托、助听器、健脑器、皮(钢)背心、腰围、钢头颈、胃拖、肾拖、子宫拖、拐杖、轮椅、药枕、药垫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4)采用未经国家或市有关医疗仪器、设备和医用材料管理部门批准合格的医疗仪器、设备和医用材料进行的诊疗顶月。
(5)市物价部门、卫生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村料。
4. 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源。
(3)腋臭、打鼾、兔唇、弱视、斜视及近视眼矫形术,及弱视机训练费,近视矫正仪使用费。
(4)各种辅助性治疗。如:气功、音乐、暗示、催眠疗法、磁疗、心理治疗等。
(5)各种不孕不育、性功能障碍等治疗项目及超计划生育的诊疗项目。
(6)各种教学科研、临床验证的一切费用。
(7)一切未列入物价政策管理的诊疗项目。
5. 其他
(1)因打架、斗殴、酗酒、戒毒、性病、交通事故所发生的费用和因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以及其他责任事故引发的诊疗项目。
因公、因私出国和赴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境外医疗费用。
五、特殊疾病政策
(一)重大疾病
1、重大疾病种类:血友病,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镇痛治疗,肾功能衰竭的门诊透析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肾脏、肝脏、心脏瓣膜、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心、肝、肺、脑、肾)严重多器官衰竭;唇腭裂,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白血病。
2、重大疾病待遇:门诊医药费报销实行与住院相同的报销比例(三级医院一档40%,二档45%)和起付线(三级医院800元),其起付线一年计算1次(一年内到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以最高等级计算),封顶线与住院合并计算,一档8万元,二档12万元。
(二)慢性病
1、慢性病种类:糖尿病(1型、2型),系统性红斑狼疮,高血压病,冠心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脑梗死、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肺心病,肝硬化(失代偿期),风湿性心瓣膜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甲亢,类风湿性关节炎,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结核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慢性乙型肝炎病毒(HBV)感染。
2、慢性病待遇:门诊医药费实行按比例、限额的办法进行报销。三级医院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目录时按40%比例报销,年报销限额为1000元/年/人,同时患两种或两种以上特殊疾病的,每增加一种,年报销限额增加200元。